三、有关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中毒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必须选择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未设计或无资质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关键工艺环节的安全技能培训,把安全标准、规程的要求落实到每位职工和每个岗位上,杜绝违规操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确保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不变,安全管理力度不减,防止以包代管、层层非法转包的现象。
(二)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回头看”,尤其要对规模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以及近两年发生过事故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补课”,深入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整顿规范金属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井工矿要强制推行机械通风,落实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地下原地浸出采矿、选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涉及高温、高压、强酸、强碱环节,要重点结合相关安全规程,排查治理起重、吊运、铸造、冶炼等生产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重点强化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化学反应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控和防护措施的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落实责任、资金和预案,限期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各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程要求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加强日常通风管理,定期检测井下风量、风速、空气质量和相关有害物质;落实职工出入井登记制度,防止非法将危险化学品带入井下;加强采空区的管理,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未经正规设计,擅自在井下进行化学选矿作业;对井下粗选产生的尾矿砂,必须妥善处理,避免产生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
(四)各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严格井下劳动定员,不得随意增加临时用工;严格新工人招录制度,对新工人进行岗前体检和岗前培训,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护;及时为企业各类用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五)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本企业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制订可操作的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对中毒事故的个体防护器具等应急装备,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应急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
(六)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金属矿山企业用工的监督检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与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针对井下堆浸采矿的金属矿山企业和采用浸出工艺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对相关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对没有正规设计和不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装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工艺的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要督促企业立即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防止和遏制同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区、市)速将本通报转发到所属各有关部门和当地各金属矿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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