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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中国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3

  问:条例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作出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我国铁路运输管理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的体制。从日常运力资源的配置、运输安全监管到特殊情况下的运输径路的调整,都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有利于尽快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抢修、开通线路,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同时,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涉及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行车指挥等多个方面,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由铁路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更有利于准确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条例充分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情况,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和参加部门。条例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分别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二是,规范了事故调查的期限。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并且明确了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是,规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和效力。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四是,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要求。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规定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由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

  答: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条例在综合考虑城乡收入水平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实际赔付能力,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到15万元;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条例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条例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五是,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比如,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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