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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3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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