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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锤就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25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指导意见》的内涵、促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接受了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答:小煤矿是我国煤炭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井数量占全国煤矿总数的90%左右。但是,由于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管理基础薄弱的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了小煤矿事故多发。小煤矿的产量仅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三分之一,而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占全国煤矿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说,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造成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全面提高小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工作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工作部署,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委局制定了这个《指导意见》。

  问、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是什么?

  答: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

  具体目标是,在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同时,不断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上升,实现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问、这个《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如何划分?

  答: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所有煤矿企业的重要工作。去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对推进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小煤矿在资源开采条件、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国有重点煤矿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针对小煤矿的特点及其安全基础管理状况,我们又专门制订小煤矿《指导意见》,根据小煤矿的特殊性提出切合实际、具有操作性的要求。这两个文件覆盖了到所有煤矿企业。小煤矿《指导意见》适用于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执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问、《指导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小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答: 《指导意见》以加强小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为重心,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目的,针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等一系列问题,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技术管理、现场管理、隐患排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问、针对当前小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目前小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违法违规生产严重,表现在层层承包、以包代管、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劳动组织混乱,无风、微风作业,以及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不规范、运行不可靠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要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要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规定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允许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二是要求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对井下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制度,实时掌握井下人员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三是严禁煤矿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煤矿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四是要求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真正做到装备到位、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切实发挥作用。

  问、从近期煤矿事故的特点来看,一些基建、技改、停产整顿矿井事故多发,《指导意见》对此有什么要求?

  答:从去年全国煤矿事故的统计分析来看,小煤矿基建、技改矿井事故多发,停产整顿、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事故频发。针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方面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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